2002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一)

2003年02月12日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中国工会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广大职工的意愿和中国法律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同)。

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主要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各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历史性成就。与此同时,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急剧深刻的变化。1994年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适应调整日益复杂多变劳动关系的需要,抓住机遇,适时提出了工会工作总体思路。这个总体思路的基本精神是,坚定不移地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中国工会强调的维护,是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既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又维护职工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既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又教育和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通过维护,更好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并通过各种形式,把这种积极性、创造性组织和引导到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上来。

1999年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届二次执委会议,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突出和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能,实现工会工作“五突破一加强”的基本要求。即:积极协助政府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对特困职工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工作有新的突破;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有新的突破;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的工作有新的突破;推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领导班子,董事会、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有新的突破;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步伐,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工作有新的突破;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这个基本要求是对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坚持和发展。

2000年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届>次执委会议,全面分析了新世纪初,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强调要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2002年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届四次执委会议,要求各级工会必须“抓机制、办实事”。抓机制,就是从基层工会到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必须把依法建立健全维护职工经济利益、保障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权利与精神文化权益的有效机制,作为重点任务来抓,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维权。办实事,就是各级工会要把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作为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行政),对职工重点是对困难职工,在就业、分配、保障、劳动保护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首先关心,重点考虑,认真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这些年来,中国工会在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积极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的各项权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项重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进展,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一、关於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中国广大职工享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职工有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国工会积极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坚持哪里有职工,就要在哪里建工会,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1950年6月,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颁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及工会的地位、作用、权利和职责。1992年4月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1994年7月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重申和规定了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对於劳动者的这项权利,2001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除宪法和上述两部基本法的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也都相应作出规定。1988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199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职工可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983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1986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职工可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工会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988年7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1990年12月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外资企业工会的权利、义务和外资企业支持工会活动的条款。1994年10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於加强外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快外资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1999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中国工会始终把加强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作为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重要工作。随>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外商、私营、乡镇企业迅猛发展的形势,针对基层工会组织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大基层工会组建工作。1992年以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多次召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会议,分别提出了在这些企业加快工会组建步伐的意见,与有关部门共同发布《关於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关於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作的通知》。1998年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於加强国有小企业改革中工会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国有小企业改制为各种形式的企业,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保障工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1998年10月召开的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第一次提出“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1999年底,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届二次执委会议提出,把新建企业工会组建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切实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的步伐。2000年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届五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提出把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作为重大而紧迫的第一位任务来抓,形成全会抓组建的工作局面。2000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全国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会议,提出的到2002年底,全国新建企业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数要分别达到100万个、3600万人,全国会员达到1.3亿人的目标,已提前半年超额完成。2001年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於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对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进一步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各级地方工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维护和落实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各级工会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加强乡镇、街道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一级的工会组织建设,采取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村级工会、“大楼工会”、“市场工会”、“一条街工会”、“社区工会”等形式,有效促进了建会工作。各级工会高度重视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会组织建设,坚持企业改制到哪里,工会组织就要重建、整顿和加强到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多年,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工会的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大幅度提高。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中国工会会员仅有237.4万人,到2002年6月底,全国共有工会会员13154.7万人,比1949年底增加12917.3万人,增长54.4倍。其中,2002年6月底比2000年9月底增加2941.3万人,增长27.5%;工会基层组织数达到165.8万多个,比2000年底增加79.9万个,增长93%。到2002年6月底,全国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共有职工13966.5万人,比2000年9月底增加2596万人,增长22.8%。由此可见,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二、 关於代表职工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HT】。这是法律赋予工会代表职工的集体谈判权。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中国工会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对集体合同工作加以规□和引导。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同年,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关於私营工商企业中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1953年前后,当时的纺织工业部、铁道部和电力工业部等,先后与相应的全国产业工会联合发布了在国营工厂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文件。1979年10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九届二次执委会议发出了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倡议。198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继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一步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明确了违约责任,为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到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都由政府或有关部门专门就集体合同工作下发了文件。
  

――1994年12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明确提出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重点工作。199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於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好工会工作的意见和试行办法。1996年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於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2001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提出进一步推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并联合发出了《关於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根据这些规定,许多地方工会就加强集体合同的规□管理、监督检查和履行兑现等作出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和保证机制,组织职工代表对履约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检查,并努力把它体现到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之中。有的地方工会推动人大、政协进行了以集体合同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大检查,推动这项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和规□化。

――中国工会一贯倡导与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在工会的推动下,这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1990年初,中华全国总工会在部份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试点。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为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1997年,劳动部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1998年,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了《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许多地方总工会推动当地劳动、经贸等政府部门和工会联合下发关於工资集体协商的试行办法和意见。2000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2000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届>次执委会议提出,要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落实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权利。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工会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落实企业职工参与工资分配权利,维护了职工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

――截至2002年6月底,全国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已达63.5万家,覆盖职工8000多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总数的48.7%,其中,非公有制企业37.5万多家;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地方性集体合同法规,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有3万多家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 关於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职工的各项劳动经济权利【HT】。中国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维护职工依法享有的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劳动经济权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中国工会十分关注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保障,积极协助政府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同时,特别注重对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工作,在促进再就业、减少失业和保障下岗职工、特困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落实企业劳动标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中国工会通过多种渠道参与政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政策的制定,提出工会的意见和政策主张,协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许多问题的解决,有效地维护了广大职工尤其是下岗职工和特困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还积极参与规□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工作,通过监督落实集体合同条款和职代会职权,督促和推动企业按照国家政策制定下岗分流方案和再就业措施,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参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提供有关服务,做好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工作等;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特困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使所有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尽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围。

――中国工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协助政府促进再就业,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截至2002年6月底,中国工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6000多个,累计培训下岗职工达320多万人次,使一大批下岗职工掌握了新的劳动技能,提高了再就业竞争能力;工会举办职业介绍机构4000余个,累计介绍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达300多万人次。各地工会通过兴办解困贸易市场、生产自救基地和劳动福利事业等,吸纳65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2002年9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届九次主席团(扩大)会议提出,发挥工会自身优势,在今后3年内,实现对150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为150万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依靠工会劳动福利事业和工会直接联系,帮助150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在200个大中城市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实施送温暖工程,积极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从1992年开始,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各级工会与政府有关部门一道,于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国□围内开展了“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暖万家心”的送温暖活动。1994年,根据形势的发展和职工群众的意愿,将一年一度元旦、春节期间的送温暖活动拓展为送温暖工程,使之不断向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到1998年,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攻坚和实现>年脱困目标的需要,又提出要在积极协助政府妥善安排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同时,对特困职工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的职责。现在,送温暖工程的重点已从帮扶特困职工向维护困难职工群体合法权益延伸,并努力推动其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各级工会通过各种渠道,累计筹集送温暖慰问款104亿多元,走访慰问了48万多户次困难企业和2560万多户次困难职工家庭;全国有447个地市工会、大多数县(市、区)工会及18万个基层工会建立了特困职工档案;有80多万名党和政府领导人和工会领导干部,与近百万户困难职工家庭建立了包户帮困联系。全国600多个市级以上工会在元旦、春节期间全部开通了职工求助热线电话。送温暖工程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充份肯定。2002年1月,江泽民同志为送温暖工程亲笔题词,推动这项工程向深入发展。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送温暖工程10周年座谈会,对10年来的送温暖工作进行了总结,提出要在更大程度上做好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

――中国工会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研究制定。各地方工会定期参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和对企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工会还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督促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法规和相关文件,逐步解决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维护了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中国工会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维护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经费。”尽管后来这项工作主要转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但也充份说明中国工会在维护职工依法享有这项权益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近年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养老、医疗等多项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在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得以体现。工会参与推动地方人大、政府出台各种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工会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和领导小组的工作,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工作,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险费收缴率,保证资金应收尽收;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增强基金的调剂、支撑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做实个人账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推动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提高企业职工保障水平;参与有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提出政策性建议,反映了职工群众的意见;推动和监督“两个确保”、“>条保障线”政策的落实,做好“>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工会协助政府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妥善处理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促进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研究和探索社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并推动相应工作机制的建立。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参与并协助做好医疗保险改革的实施工作,推动政府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会推动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参与《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和《生育保险办法》等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会帮助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等相关手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伤预防、伤残鉴定、职业康复和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维护他们享有工伤、生育保险的权益不受侵害。工会推动加强对保障基金和有关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社会保险监督组织,设立职工群众监督组织,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运营、管理的监督。

――积极倡导和大力开展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为职工构筑抵御风险的第二道防线。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工会充份利用自身优势,兴办职工自愿参加的,资金以职工个人筹集为主的,具有群众性、自愿性、民主性、互济性、补充性特点的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在国家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外,对职工发生生、老、病、死、伤、残或意外灾害等特殊困难时,依靠职工群众自身力量解决问题,用保险形式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经过各级工会组织多年的努力,现在,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已初步形成了企业、市、省、国家四级互为补充、协调发展的局面。工会举办的各种类型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已有8万多个,全国参加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2400余万人,保险资金结存几十亿元,累计有600余万人次获得了待遇给付。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事业的发展,在整体上提高了广大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缓解了国家法定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与职工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深受广大职工的欢迎。

――中国工会组织一贯关心退休职工生活,为退休职工提供服务。20世纪80年代起,中华全国总工会多次下发有关加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召开有关退管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会议,率先提出了实行社区化管理是退管工作发展方向的主张,要求各地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各级工会积极推动政府建立专门组织,加强对工作的具体组织、领导。各地退管组织的负责人,通常由政府主管领导人或同级总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工会、劳动、财政、民政、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一般设在总工会。目前,工会组织已在全国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00多个地市、20多万个基层建立了退管组织机构。十多年来,各级退管组织遵循“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工作方针,按照“政群结合、条块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四、 关於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权利
  

中国工会依据法律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中国工会历来重视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积极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充份发挥工会的特色和优势,实施群众监督,组织和动员广大职工群防群治、防治结合,努力促进企业劳动条件的改善,为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做了大量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建立健全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和体系。目前,全国基层以上工会已有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5.94万人,基层工会有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65.21万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任命了2933名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基层工会建立了64.3万个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企业班组有233万名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注重提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维护工人权益的水平,加强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进行培训。工会根据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多在煤矿和建□行业的特点,通过专家论证,编制了“煤矿安全检查表”和“建□安全检查表”,首先在这两个行业推广使用。从2001年开始,工会参与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相关的培训工作。为提高职工自我防护能力,中华全国总工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编写出版了《企业员工安全知识读本》。

――中国工会十分重视参与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的起草、修改中,工会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和要求,并将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权益、组织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等内容纳入有关法律法规。1995年以来,全国市(地)级以上总工会参与国家、地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起草、修订约600项。近两年内,在与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上提出劳动保护的议题、提案达25137件,解决并落实的有16712件。1995年以来,全国市级以上总工会参加重大事故查处达20508人次,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避免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达68328条,采纳率达85%以上。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的督察,对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提出整改意见。据不完全统计,5年来,全国市级以上总工会每年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或工会独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近百万次,查出事故隐患50余万项,提出整改意见的采纳率近90%;监督和协助企业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依法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项目工程审查验收1万多项,对工程立项、施工及生产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提出整改意见5万多条,采纳率达90%。

――中华全国总工会积极推动国家开展对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与政府有关部委共同对全国煤炭安全生产秩序进行整顿治理,及时下发了《关於在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加强工会工作的通知》和《关於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加强工会工作的通知》,对各级工会在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就小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向国务院提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小煤矿治理整顿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工会依靠职工群众,发挥群众性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查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档跟踪,治理整改,消除隐患。在企业中,重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作用,发动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会通过签订集体合同,促使企业明确安全目标,增加安全技术投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达到坚持安全生产、逐步改善劳动条件的目的,实现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在全国□围内开展了“安康杯”竞赛活动,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2001年,有3.5万多家企业参加,涉及全部行业,参与的职工有3000多万人。通过竞赛,推动企业规□了安全生产管理,加强了安全生产检查,努力消除了事故隐患;帮助职工提高了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防□意识,以及事故紧急处理能力,保障了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中国工会十分重视职工的疗休养,全国工会系统现有职工疗养院(所)831个,每年接待职工疗休养约100万人次,为职工进行健康体格检查约20万人次。

 

2002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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