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将作重大修改

2001年09月27日

中国劳工通讯编者按:

《南方周末》的这篇报导虽然可以告诉我们一些有意义的事情,但它没有提到这次《工会法》修改草案的根本局限:它即没触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共产党领导下这一问题的根本,也没有要改变这个官方工会的垄断性质。正因为这两个最重要的问题被回避了,所以,这个修改草案充满了自相矛盾:坚持共产党对工会的领导,在企业层面,就是危害工人利益的企业领导人任命工会负责人并指挥工会,这样,工会如何可能保护工人的权益?



《工会法》将作重大修改

首次明确规定工会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南方周末》驻京记者 寿蓓蓓


北京市出租车司机赵春阳每天出车12小时以上,没歇过双休日、节假
日,一个月辛苦下来,挣不到2000元。

去年夏天油价上涨时,北京部份的士司机采取了一次集体行动,争取到
每月100多元的“油补”。小赵没参加,但也沾了光,从公司那里得到这
笔微薄的补助,提起来至今津津乐道,但他确信那次行动不是工会组织的。
小赵对自己的利益很关心,但对正在修正的《工会法》,他说“没法关
心”,连自己所在的出租车公司有没有工会他都不知道,他说:“工会好像
有没有就那麽回事,基本上什麽都不管。”

问他希望工会管什麽,小赵说:“最起码能体贴职工一点。像我们没日
没夜地干,份钱(指上交给公司的钱)那麽高,工会能否组织起来要求公司
降一点?同时给个节假日什麽的?”

赵的这番谈话,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国的许多劳动者对被称为“职工
娘家”的工会的印象。正是这一印象,促使中国的立法者下决心有所改变。
一个重要措施是对《工会法》进行修正。





《工会法》与《土地法》、《婚姻法》一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后
於1950年制定的头>部法律。然而,在其后长达40馀年的时间里,尽
管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工会法》始终没有进行修改。直到
1992年,新的《工会法》才重新颁布实施。

正是从1992年起,中国开始真正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转变,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大量出现,使劳动关系发生剧烈而深刻的
变化。中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更是使劳资关系这一问题更加突显。
《工会法》的修正,由此提上议事日程。

在8月底刚刚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工会法》
修正草案经过第一次审议。全国人大有关人士说,草案很有可能在年内第二
次或第>次审议中通过。

为什麽修正

参加修正工作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张世诚就曾当过工人,
通过1978年高考改变了命运,他体谅工人的处境,称此次修正主要从维
护职工的基本权益出发,强化工会的维权职责,讨论较多的,主要也是维权
问题。

他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改革,社会保障
制度还不健全,工人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比较突出,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
面,作用发挥得不充份。”

据了解,目前,全国有2亿多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中1.03亿职工是工会会员。在市场经济中,工会的作用不仅没有过时,而且极
待充份发挥。

对工人非法搜身、集体罚跪等恶性侮辱性事件在全国屡见不鲜
,人们对广东中山市中横灯饰厂非法拘禁毒打工人案、山西清徐县暖气片有
限公司监狱式管理案还记忆犹新,最近又发生深圳市宝洋产业制品厂56名
女工被非法搜身案。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对记者说:“现在侵
犯工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工
人处在弱势地位。由於缺乏法律上的保证,工会在维护工人权益方面做得不
劂[”

以北京市为例,2000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480件,全年结案7
462件,职工胜诉的占47.4%,双方部份胜诉的占30.06%,企
业胜诉的只占22.54%。关怀说:“这说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
的情况十分突出。正是因为用人单位不讲理,职工只要和用人单位打官司,
往往是职工胜诉。”

工会职责重新定位

此次对《工会法》的修正,最关键、同时也是争论最大的一点,是如何
对工会的职责进行重新定位。

1988年,全国总工会提出工会有四项职能,维护工人权益只是其中
之一,而现在的草案则首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专家认为,这句话在对工会性质的认识上,是一次重大突破。

“要工会干什麽?”关怀教授分析,“就是要代表工人说话、替工人办
事,工会就是为这个产生的,不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正是因为工会在维权方面做得不够,在职工中降低了凝聚力和威信,
吸引力才不够大。”关怀说,“修改工会法的目的,是给工会提供法律后盾
,使工会真正能够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这样,工会就有了强
大的生命力,能够吸引广大职工群众,成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1992年《工会法》中事关工会职责定位的另一句话是该法第六条规
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而在1996年,河南郑州5家国有企业的工会主席作为企业方的代理
人出席仲裁庭,被众多媒体谴责,这5家工会“职工之家”的称号由此被取
消。

对此,中国工运学院副教授吴亚平表示质疑:“《工会法》第六条对工
会性质的这一规定意思非常明显。它表明,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全国人民总
体利益与职工利益发生矛盾时,国有企业的工会干部首先肯定会维护国家总
体利益,为什麽却要受到谴责呢?”

为此,她建议,把这条表述修改为“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
时,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她说:“突出“更好”就好操作了,体
现了工会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也与江总书记的
讲话相一致。”《民主与法制》曾在今年4月份报导过吴的这一观点。

据吴亚平介绍,江泽民总书记在接见全国总工会十>大新一届领导班子
时说:“工会组织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
工的具体利益,真心诚意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千方百计地为他们办实事、办
好事。”

吴的意见在此次《工会法》的修改中并没有被完全采纳。在此次修正草
案中,这句话被改为:“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
职工的合法权益。”它放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之后,
作为对工会性质的补充规定。

怎样维护合法权益

那麽,怎样才能维护和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呢?

我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规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这一
规定在1982年宪法中抹掉了。一般认为,国有企业工人是企业的主人,
工人要罢国有企业的工,就是罢自己的工,於情於理都不通。

今年7月,《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中国开始实施。公约
第八款规定,劳动者有罢工的权利。

据中国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楠来教授介绍,我国批准时没有对
这项规定提出保留,即表明我国政府同意履行这一规定。他说:“但要从法
律上保护罢工权,还涉及修改法律的问题。以后是否在修宪时写进去,是需
要研究的大问题。”

刘楠来认为,虽然宪法没有承认罢工权,但法律上也没有“禁止罢工”
的规定,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而且《工会法》第二十五条已经规
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
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这实
际上是默认了罢工权。  

这段话在本次草案中被进一步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
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
的意见和要求,对於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尽快
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不仅将□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而且要求工会“
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对於职工的合理要求,用人单位如果坚持不予解决,怎麽办?相比19
92年工会法的简单描述,此次修改草案在第22条中添加了相当明确而细
致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向企业、
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要
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据负责修正工作的有关人士称,他们打算在草案向下一次常委会提交审
议之前,对草案中这段话的表述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即将“工会有权向企业
、事业单位交涉”改成“工会应当(或必须)向企业、事业单位交涉”,从
而更加强调这是工会的份内职责。

采访中,一位工会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在社会实践中,并没有认为罢
工是一种违法行为,关键看是怎麽引起的,但我们现在不提倡用这种过激方
式解决问题,还是要强调法律手段。”

不再是“棉花法”

长期以来,尽管《工会法》也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但如果违反《工会法
》是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因此,《工会法》被有的人戏称为“棉花法”
,可执行可不执行。

而本次修正中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草案专门增设了“法律责任”这一
大章,共计六条九款,对几个老问题的解决首次予以法律保障。
例如工会组建问题,不少工会工作人员抱怨说,在一些私营企业、外资
企业组建工会非常困难。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张建民在探讨修改工会法的一
次会上说,“现在有相当数量的工人,对工会组织持怀疑的态度”,“而在
现实中许多企业,尤其是私企,他们根本不组建工会,职工们为了保护自己
的利益,就有可能自发地去组织一些小团体或同乡会等等。”

为了解决工会组建问题,草案第>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都有依
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与此同时,草案还首次以“法律责任”的形式保障这种权利:如果阻挠
组织工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这一系列规定在组织上确保了工会的存在。但如果工会没有履行基本职
责,没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记者没有找到相
应条款。

对此,关怀教授说:“对工会干部失职问题,草案缺这一块。应该作为
的不作为,那当然应该追究工会干部的责任。应该由上级工会根据不同的性
质,来追究他的责任。不作为的原因可能各种各样:是故意跟工人作对,还
是胆小怕事?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还是官僚作风?认识不到,还是工作方
法问题?所以我建议在‘法律责任’里加上一条,工会干部失职则予以行政
处份,诸如记过、降级降职、免除工会主席职务等。”

记者告诉张世诚出租车司机赵春阳对工会的期望,问能否通过修正后的
《工会法》实现?张世诚说:“如果出租车司机成立了工会,如果这个工会
按照《工会法》规定,切切实实做到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认为是可以的
。从法律规定来讲,不存在什麽问题了,对於工会的性质、任务、作用都作
了非常充份的规定,关键是工会怎麽在现行的制度下,更好地发挥作用。”

同时,他也指出:“这次修正毕竟是在1992年《工会法》基础上作
局部的修正,具有阶段性,不可能一步到位。而且维护职工权益这个大问题
,不能只靠一部法律解决,涉及各个方面的法律,比如《劳动法》、《社会
保险法》,大家关心的问题不见得在《工会法》里都能解决,我们正处在改
革的过程中。”




南方周末2001年9月27日

标签
返回页首

本网站使用cookie来收集有关您计算机的信息。

请参阅中国劳工通讯的「隐私政策」以准确了解我们向网站用户及电子报订阅者收集何种信息, 我们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虑,如何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