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劳资集体谈判制度保障劳动合同法的实行

2008年01月02日

韩东方

 

  《劳动合同法》即将於一星期后的一月一日正式生效,各地政府都在例行公事搞宣传,看起来,中国工人权利在法律条文上似乎又多了一重保障。其实,从1992 年工会法,到1995 年劳动法实施,再到后来的安全生产法,集体合同规定等,单从法律上来说,这些年来我国保障工人权利的劳动法律法规,可以说是越来越完善了。但是,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同时,现实中劳工权利受到的侵害却越来越严重。如果不找出这一尴尬局面的个中原因并对症下药,就算通过再多新法律法规,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善中国工人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其实,造成立法越来越多劳工权利保障状况却每况愈下这一尴尬局面的原因并不复杂,那就是,中国工人没有集体谈判权。

  现实中,法律虽然规定了工人权利的最低标准,但是,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如何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工人的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劳动条件等的合理标准,则应该由劳资双方谈判确定。但实际上由於中国工人没有集体谈判权,雇主便把法律规定的涉及劳工权利保障的最低标准,当作合理标准来实施。就拿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来说,本来立法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用意,是确保雇主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不能低於这一标准,但在绝大部分企业,雇主们却"依法"把最低工资当作基本工资支付给工人。就这样,保障工人最低工资的法规戏剧性的变成了雇主"合法"剥削工人的依据。再有,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也有严格限制,雇主们便"不违法"的把计件工资压低,低到每天工作 8 小时根本挣不够赖以维生的钱。由於工人没有集体谈判权,个人当然更不敢要求雇主提高计件工资单价,於是,便只能要求多加班。各地普遍存在的工人超长时间工作的现象,很大一部分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是在工人的要求下发生的,以至劳动部门对这一普遍存在的" 合理" 的" 违法" 现象一直无能为力。

  如果中国工人有集体谈判权,上述这类情况便能得到迅速改善,并能使中国工人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状走出目前的死胡同。而且,从政治和社会的角度来看,建立劳资集体谈判制度,还能够提高劳工权利保障的"防火"能力,从而减少劳资冲突的火头,减轻侵权事件发生后"救火"给各方面带来的压力,从而把劳工权利保障从被动的事后维权,提升到主动的事前预防层面。

  我认为,从建立集体谈判制度的需求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毫无疑问是既应了"天时",又具备"地利"。我说的"天时"指的是,过去近30 年积累的劳资矛盾,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否则将酿成大祸的地步了,而且对於这一点,我相信,无论是中共领导人还是社会各界基本上都是有共识的;"地利"指的是这些年来有关劳工权利和劳动争议的立法,劳资集体谈判所需的法律依据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都能找到。特别是,《劳动合同法》中专门用了一章"集体合同",确定了签订集体合同应该是雇主的一项责任。那么,有了劳资矛盾积怨已久必须解决这个"天时",和各项法律均已具备这一"地利",就剩"人合"了。如果全国总工会和各地工会都能够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契机,把集体谈判在企业层面扎扎实实地搞起来,但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为了完成指标任务走过场耍花腔,我相信,用一到两年时间摸索经验,为我国的集体谈判打下基础是不成问题的。而且,进一步来说,搞好集体谈判还能起到重建基层工会的作用。目前,绝大部分企业的所谓"工会"都是被雇主控制的,既不为工人说话,事实上也不受所谓上级工会领导。因此,对於总工会来说,通过企业基层的集体谈判过程,还能够把现实中与保障工人权利无关,与工会组织架构严重脱节的企业基层工会,改造成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并能够将其重新纳入到总工会组织中来。

  因此,建立集体谈判制度,既能从根本上保障中国工人的权利,也是中国工会重建的最佳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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