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严管超时加班出力难讨好

2004年08月30日

深圳市劳动监察大队最近查处了几家超时加班的企业,结果却两头不落好。

「如果我们只管招商引资发展经济,而不管劳动者的死活,老百姓会骂娘的。」深圳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曾虹文认为,执法是职责所在。

然而正是这“职责所在”,引起了许多企业经营者的强烈不满,他们甚至扬言要将工厂搬出深圳。

更让曾虹文们觉著“出力不讨好”的是,受到劳动执法“保护”的许多劳动者说,只要老板给工钱,他们宁愿加班,因为「出来打工就是为了挣钱」。

老板:执法严,企业和工人都赚不到钱

20年前就到深圳投资开工厂的香港人许章荣先生,如今是雅芳婷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同时是深圳市政协委员。

他说:「深圳市执行《劳动法》的尺度,一向比内地严。」他认为,《劳动法》里有条“工人每月加班不得多於36小时”,深圳市对这条的执法,令许多厂家觉得欠缺弹性。这会削弱当地厂家的竞争力,也未必会受工人欢迎。

深圳市劳动局一官员证实:「几乎每年的两会上,许先生都会提这方面的提案」。

许章荣说,珠三角大多数加工制造企业都存在著超时加班现象,也只有这样,企业才有利可图。然而这却是违法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天法定工作时间为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许章荣说,如果按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算,每周就要工作48小时。这样,一周里工人已经加班4小时了,每月就是16小时。而《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如此,每个月能加班的只剩下20小时了,分配到每月24个工作日里,每天还不到一个小时。

「如果严格按《劳动法》办事,不但企业赚不到钱,工人也挣不了钱。」许章荣认为,工人和企业都愿意接受的是:每天工作10到12小时,即每天加班2到4小时。

他认为《劳动法》不适合现阶段中国的实际情况,应该修订。他建议,在休假方面,不能“一刀切”,应区别对待。政府公务人员等可每周休息两天,每天8小时,但工人则不必,只要有活干,只要本人愿意,就不必受“加班不超过36小时”的规定约束。这就像对农民来说,农忙时只让他每天工作8小时一样,无法约束。

在深圳设厂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香港人说,按《劳动法》规定,深圳99%的加工企业都身负原罪,而决定宽恕或者惩罚他们的上帝就是劳动执法部门。这位元企业主认为,当法律不适合现实情况时,很容易给政府部门的权力寻租创造条件。

这位企业主在内地也投资设厂。「相比起来,深圳的劳动执法最严。在内地一些地方政府规定,劳动执法部门进厂检查前必须有政府主管领导的签字」。

然而许章荣等人的建议,遭到曾参与《劳动法》起草的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的强烈反对。

「在老板们看来,《劳动法》是超前了,因为他们想赚得更多。但从劳动者角度看,《劳动法》还有些滞后,尤其是执行情况远不尽如人意。工资拖欠问题就是例证。」已经退休的关怀,一直在关注著越来越突出的劳资冲突问题。他认为,政府必须下大力气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这个问题处理不好,迟早会出大事的」。

政府:劳动执法有三条基本线

「我不认为深圳的劳动执法过严。」深圳市劳动监察大队曾虹文说。

按他的说法,深圳市的劳动执法力度已经大打折扣了。他透露,他们确立了“三条基本线”———一周必须保证工人休息一天,每人每天最多加班3小时;加班必须是工人自愿,不能有举报;必须按标准给加班费。

「这叫过严吗?」曾虹文反问。他解释,每天加班3小时,就意味著每天工作11小时。一天当中,剩下的只有13小时了,除了一日三餐大约3小时,只有10小时了,再洗洗衣服或出去买点日用品又占去一两个小时。「我们必须保证工人每天8小时的睡眠时间。」

有举报就意味著工人不是自愿加班。曾虹文说,他们曾查处一个超时加班严重的企业。这家企业为了赶活,两天两夜没让工人下车位,有工人累病了,还有一个工人因此诱发其他疾病死在下班的路上。「对这样的举报,如果不查处,老百姓肯定会怨恨政府的。」曾虹文说,但他们的工作原则是,不举报的不查。

曾虹文告诉记者,这“三条基本线”只是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遵循的,并没有成文规定。他解释,如果这三条规定向社会宣布,首先人大机构就不会同意,更别说其他社会舆论了。

曾虹文承认,深圳在劳动执法方面的要求也比内地其他地方早一些。近年随著劳资矛盾突出,执法力度比以往有所加强。以2002年为界,之前对违法者多以批评教育为主,全市一年的总罚金只有10多万元。2002年以后,每年大约查处450家企业,罚金约为300万元。

  即使这样,河南某市的劳动执法大队队长曾羡慕地对他说:「你们那里的执法大队还可以对违法企业罚款,我们连进厂检查的权力都没有。」

「一些地方政府眼里只有老板,工人算得上什么?只要能拉来投资,政府官员就有了政绩。在这样的政绩观下,只要不发生群体性事件,工人的基本权益永远得不到重视。」中国社科院一位研究员说。

工人:只要给钱,我们愿意加班

在加班问题上,记者采访到的一些工人,似乎都站在老板一边。

「只要给钱,我们愿意加班。」从四川农村到深圳打工的杨凡说。他先后在深圳的4家公司干过,没有一家不超时加班的。刚到深圳时,他的月工资底薪只有600元(深圳市政府规定工人最低工资为590元),但月收入能拿到1200元左右,另外的600块钱靠的就是每月的加班。

  

杨凡所在的一家电子产品企业,每天加班4小时,每月只休息一到两天,遇到赶工季节,他最多时一天要干16小时。这样,杨凡每月的实际工作时间约为360小时,每月超时加班约180小时。也就是说,他的工作时间中,有一半时间是在加班,但是超时加班的薪水与正常工作工资相同,根本拿不到《劳动法》规定的150%∼300%的加班工资。

  

「我当然知道《劳动法》,但真的照《劳动法》向老板讨要加班费,不但拿不到,恐怕会失去工作。不光在深圳,在全国的任何地方都这样吧?」杨凡说,他的老板算不错的了,每到节日还给他们发200元的红包。

杨凡也知道劳动部门的举报电话。但他说:「到处都一样,只告我们一个老板管什么用呢?」

刘文琴是一家加工企业的主管。他们公司曾做关於“是否愿意加班”的调查。结果,90%以上的员工表示愿意加班。据她了解,不愿意加班的,主要是刚来深圳的年轻人,他们并不是缺钱,只是想来深圳“找机会”。他们愿意多点时间出去看看。

一线工人们对待加班的欢迎态度,是许多专家和政府官员没有想到的。刚从广东考察归来的全国人大常委郑功成教授说,1995年的《劳动法》确实需要修改,一方面对加班等问题规定得太死;另一方面,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不充分。他说,今年全国“两会”上,有800多位代表分别提交了26份关於修订《劳动法》的议案,但对《劳动法》的修订,并没有列入本届人大的议程。

作者:何磊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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