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陈南柳案辩护后的一些思考

2004年10月12日

(今年8月28日,我及我的另外两位晟智律师事务所同行在广东东莞市法院出席劳工万家丰等五人被控犯有故意毁坏财产罪的庭审。法庭上,我为陈南柳作了无罪辩护,稍后两日,我向海内外公开发表了我的庭审辩护意见,即:《劳工陈南柳被控故意毁坏财产罪一审辩护意见》,此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境内外多人来电询问陈南柳等劳工命运的最新情势,多停留在对案件审理结果的关注方面,对陈南柳的定罪与否及量刑亦属一月馀来我的不安所在,但类陈南柳般劳工权益保护及劳资关系问题思考则更值得社会关注)。

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大陆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资关系,劳资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与资方就建立以劳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经平等协商而确立的一种合同关系,亦即合同关系是劳资关系的本质,但在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颁行前,人民政府将本应属劳动者的工人阶级(只有劳动者实无阶级可言)不恰当地定位为国家的主人,劳动者当然也就是企业的主人,由於企业所有制归国家,企业的所有管理者都是由国家的行政干部组成,整个国家成为一个大的资方,工人在企业内本身并不具体面对资方,企业对工人是一种完全行政意义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劳动者实质上没有任何自觉的权利,一切尽在国家的按排之下行事,国家的绝对的权力与劳动者的绝对义务(表现为绝对的服从义务)是那个时期“劳资关系”的主调。几十年来,由於当时体制的作用,劳资关系的存在情势已完全背离了文明社会所公认的基本价值,时至今日,由此而导致的不伦不类的相关存在是根深缔固,相关环节对劳资关系的既有变化情势猝不及防,新形势下应对不同於往惜的劳资关系的政策、法律制定的自觉性及能动性及为糟糕,劳动关系矛盾暗涌,一些局部地区呈水火势。陈南柳案中暴露出的,政府作为劳资关系权益的公正保护者及中立判断者的角色的糟糕程度及危险程度。在与当地计程车司机聊及东莞的劳资关系情势时,他们会不约而同地提及“东莞是全国保护资本家最理想的地方”,足见,对资本家的保护已深入人心,无疑,这种思想及认识的形成的背后,是当地政府在这方面的身体力行,如些思想背景下,加之东莞几近独有的硬环境,工厂林立成为现实的必然,林立的工厂带来的另一个必然现象是庞大的劳动群体,而庞大的劳工群体带来的必然则是当地居住及生活成本的逐年攀升,这个庞大群体的出现是实在的存在,而另一个实在的现实是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对这种庞大群体出现后的,对包括有涉於这个群体法律权益保护,法律权益保护形式(即机制)、了解并可能实现这个庞大群体需求的媒介机制(如工会组织)的建立、建设缺乏本应有及本可有的能动,甚至可以说是完全的忽视,有关部门的这种在中国任何领域都司空见惯的惰性及麻木,不仅带来全社会人的沉重失望及绝望,其更现实的则是带来的社会危险。以陈南柳所在的东莞区域为例,林立的工厂与数以百万计的劳工现象发生在实际上是十二、>年间的时间里,而这十几年的时间,当地居住成本几近跃升十倍,具当地人讲,1992年用五十元可以租到手的房屋,今后日即需拿出租400元□□500元,庞大劳工群体的出现,带来了当地劳工所需支出的成本逐年跃升,但令人懊丧及恐惧的是。十几年来,劳动的薪酬几乎是原地踏步,这非常令人不可思议,但这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

造成这种劳资关系态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些人在提到中国的劳动力资源时常常眉飞色舞,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只是造成劳资关系上述情势可能的条件之一,即廉价且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是上述不良劳资关系情势的可能形成条件,但其却不是必然的导因。政府几十年来在劳资关系的符合法律价值的建立及建设方面所表出的错位角色及令人失望的短视,是劳资畸形关系形成及畸形恶化最直接及最主要的导因。长期以来,政府从未超然置身於劳资双方的利益搏奕之外,绝大数情况下,政府根本就是资方或稍加掩饰后的资方代表,而其又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确立及规制规则的定者,这实质上是由当事人的一方仰丈其在国家权力运行中的特殊地位所获得的权力来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存在态势,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可想而知。《劳动法》颁行之前,国家从未在法律上承认过劳资关系双方属合同关系的民事主体地位,企业与劳动者之关系中的行政领导与被领导地位成为当然合理的价值,《劳动法》的颁行只是承认这种关系合同性质的一个符号,国家通过沿续传统的政府行为对劳资关系存在形态及发展的管制或控制并未因该法的颁行而改观多少,“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国社会诸多问题的沉重情势□结正在於此。政府及官员没有去自觉和能动地思考及对应应对新形势下中国社会全新的劳资关系情势,诸如,在几十年国有企业单一所有制情势下,中国所有的企业及行业工会组织完全不具有独立性,这种工会组织实际上是没有具体或者说是没有专门职能的企业或行业内部的行政职能科、室、处。由於完全不存在需要工会组织价值的劳资关系双方,几十年来,工会组织存在仅有政治符号或者标志意义,名日工会组织的工会已完全陌疏甚至是丧失了其普遍意义上的作用及功能。在完全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新的劳资关系出现后其仍木然无以应对及不去应对之势是必然的,加之中国工会组织的绝对官方控制现状,使工会组织根本上就不能自觉予应对,这种组织的完全非工人自治组织的现实性质,导致劳动者对其作用的绝对不认同,致双方之间形成当前这种尴尬的机械的关系。属劳动者的自治组织是劳动者自主工会方向及价值的基础,不断代表劳动者与资方进行勾通、交涉、斗争是工会组织获得并使其机制及技术日臻完美的条件。政府权力棒下的行□,唯政府马首是瞻,导致中国的工会组织沦为符合政府需求价值的政治功能的走卒,导致了社会失去了政府、资方及劳动者>极社会稳定关系中结构性的一极,从社会稳定价值角度论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情势。

中国社会盛行的工会作用虚无主义的价值是可怕的,其对文明社会建设之害远大於工会组织的暂时缺位元,缺位元的工会组织,通过时间及技术使其就位,而对工会作用虚无态势的制度性追求将致长期的严重后果。几十年来,政府过多地沉迷於对工会组织的绝对控制所带来的作用及快感,过多地认为,放弃对工会组织的行政控制担心出现超出控制□围的局面,岂知,犹自然界局域性平衡中和各种互为条件的因素互不可或缺一样,政府、资本方及劳动者的劳工组织的良性互动(包括含罢工形式的斗争),是劳资关系甚至是社会关系稳定的基石。劳工自治组织的存在功能并不单一在於就是保护劳工权益的机构,它同时是监督及制衡资方越规之举的社会性结构力量,也是政府了解掌握劳工需求、劳资关系客观动态的综合情势,客观评价并判断劳资关系的个别情势及厘定并规制劳资关系的社会结构性的最有效机制。还以陈南柳案为例,今年的3月份,兴昂鞋业公司仅发了一百元的工资,四月份无分文、等於每月发了50元钱,量的多少不是我要讨论的,但就劳动薪酬而言,是发生了一种非常不利於劳动者利益的形式变化,五个分厂,数千名的劳动者,这种变化为什麽要发生、发生后果对劳动者利益的可能影响、资方的选择思想等诸信悉对劳动者而言是完全呈漠糊状态,这种漠糊状态对劳资双方,甚至对社会也都是一种危险。该公司每个分厂的劳动者量均以千计,而在中国大陆置业多年却从未建立工会组织,这实际为资方准备了一种极危险的机制。资方的任何有涉劳动者利益的决策,尤其是临时的被迫性选择,都很难通过一种便捷的途径与劳工进行勾通。无论从认可程度、效率及便捷程度,劳工自治组织即工会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於工人的工资二个月未足额发放,公司完全蔑视劳工对之变化的观注及希望获得导致这种变化发生的合理解释,无论从权利及尊严角度均然,但资方没有予合理的释解性工作,另一方面,由於资方属当事人一方,其单方主导下的这种变化又是对自己有利,因而其自己即使事前作出解释,也无法安抚劳动者的合理怀疑,这与变化选择之前获得工会谅解,选择之后又由工会组织予劳工以合理及必要的解释的结果大相径庭,不幸的是,公司的这种变化后发生了骚乱,资方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十数名青年劳工被关押,由於对司法不公的极度恐惧,数十名青年劳工惊恐出逃,更多的人因所谓动的暴动丢掉了工作,而政府及司法机关缘这次事件又获得了数不尽的海外负面评价,令人扼腕叹息!

再以陈南柳所涉事件为例,本案带来可资人们对劳资关系现有情势的评价,远不局限於政府对工会组织行为的价值方面,它的另一方面,反映了由政府以行政角色单方制定所谓最低工资标准的程式正当性及科学性、公正性问题。劳动报酬系劳资关系权利和义务内容中最主要的部分,政府单方确定最低工资额的程式是不民主及非正当的,政府在确定最低工资额时是否顾忌到了物价情势、社会劳动者总收入、平均收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情势,而最低工资额额度的确立缺失听取工会及劳工意见的环节则是其不正当、不公正、不科学方面最缺失的基础。当然,政府制定最低工资额的初衷是资方予劳工的薪酬不低於之的限线,而实践中对简单劳动者而言,这一额度却成了资方之薪酬不得高於这个限线的台基,陈南柳所在的公司,资方予他们的薪酬(除去加班费)清一色地选择了当地的最低工资额标准,这种极普遍的现象应当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思考。仍以陈南柳案为例,涉足本案,得空与广泛的劳工交谈发现,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离开农村及农事十几年,有的多至二十多年,他们实际早已现实地成产业工人,这批人及这批人所代表>的价值,早已远非前些年每年春节前返回农村,春节后在外出寻找打工机会的“民工”,他们中的许多人已在外娶妻置房,已经成了类似东莞这样城市居民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一个巨大的现实存在,清晰认识并认可这种既有的存在,才能科学及理性地制定出有涉他们权利义务有效规□,有关部门几十年来,在大的调整规□方面是涛声依旧,仍将今非惜比的这些人看成是所谓的民工来看待并应对,这是极其不负责任及危险的,这里大概真的应当提一下与时俱进的口号。有关方面应对劳工综合情势今惜变化的滞后还表现在,对构成今天主流劳动者在年龄整体趋於年轻、受教育程度整体较往惜相比有较大提高,许多在工厂已打工多年及新近入厂的劳动者对民主、权利及自身价值张扬等方面有>完全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民工的不同需求,而来自政府的管理及对这些既已发生了的新的变化情势根本不去自觉及能动地认识及科学应对,导致政府及资方在诸多领域的被动及尴尬,有时发展成尖锐的矛盾冲突,冲突发生时及发生后政府仍不能理性应对,规律性地操起强权弹压的大棒,多以获得各方遣责及质疑而终,却丧失了理性认同这种变化并科学应对之的机会。

我们有了市场经济社会的价值理念(尽管是非为完全意义上的),据此,我们的社会已发生了许多完全不同於往惜的变化,约十年多的时间里,这种变化情势尤甚。有涉劳工领域诸多情势的变化较往惜相比甚至是革命性的,诸如,过去由行政手段对劳工终身权利义务的管制、惩戒等行政程式性安排,变为由劳资双方平等协商议定(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如是),而我们有涉这方面的政府应对思想守旧及惰庸。我们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照旧几近完全因循於几十年来以管制为主调的思想及作法,政府从来的角色就是劳资关系的领导者、管理者、安排者、是非规则的游戏者,政府从未有过的思想(更不用说角色)即是对劳资关系规则的居间厘定、对劳资领域的服务及对劳资纷争的公正居间判断角色。我们从来就有强权弹压劳工正当权益保护诉求的记录及力量(这大致上是世间一切非民选政府的共有规律)。我们有世界上最庞大数字的劳工,我们有管制、监控劳工的干部却无专事劳工问题的专家。中国的政策,其张显的最明显价值即是对资本者权益的保护,资本者天然的强者能量,加之政府畸形的偏护,致资本者获得不可思议的、相当□围内几近任意捏拿劳工者命运的自由,而另一面却是,对任何寻求劳工自治价值的思想及行为的压制。我们有>人世间最易满足的劳工者,但我们却有人世间几近最为不公平、最为恶劣的资方关系(其中因由令人深思)。我们有>人世间最不守规则且与行政权力关系最为密切(甚至是合体者)的资本者,我们却由权力设计了几近人世间最为繁锁、劳工保护司法效率最为低下司法运作机制。我们有>数量大得令人惊悚的,在责任、道德等诸多社会评价方面是恶名昭>的资本者,但我们的制度按排上却绝对剥夺了工人通过罢工同他们进行文明斗争的这种劳工者最有力的文明斗争权力。这种制度性安排,在绝对排除了资本者后顾之忧的另一面,即是赋予资本者滋意张狂的自由及劳动者必须逆来顺应的无助境地。我们的经济发展可谓日新月异,被放松了诸多权力控制后的中国人迸发出既有的智慧及能量,这个民族的经济前景灿烂,但如果我们在诸如劳工自治组织制度性建设、劳工薪酬议定机制、司法公正及效率建设方面不进行符合文明人类普遍价值的迅捷调整,一味地迷恋强权弹压,最终会弹压出令文明社会恐惧的局面,中国并不是没有这样的历史存在可兹镜鉴。

作者:高智晟

摘自:中国律师网互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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