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他们选择跳楼

2002年12月19日

韩福东
  

到了年底,报纸上民工以“威胁跳楼”方式讨工资的新闻又多了起来。是的,这种新闻多到我们已经逐渐开始习惯起来。
  

我们不是有《劳动法》么?

我们不是有劳动仲裁机构么?

民工为什么不依靠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为什么他们不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来伸张自己的权益?

为什么他们要频繁地使跳楼这种民间智慧与悲壮气质的维权方式?

是不是我们的民工兄弟素质很低,没有依靠法律来保障自己权益的意识?

是。也不是。
  

如果,你是一个民工,到了年底,辛劳一年准备回乡与亲人团聚,但工资如被拖欠。那么,按照一般的顺序,首先是与资方协商。如果能够协商,你可以不用跳楼来威胁。
  

问题是,在中国,劳资双方力量的对比差异如此显著。中国的劳工在与资方的博弈的中,他们总是处於下风,因为他们是数量巨大但却没有组织的个体,他们弱小分散、信息缺乏、没有话语权,他们需要形成一种合力,但没有这个外在环境。与资方的协商结果如何,完全视资方老板的个体良知而定。
  

在中国,民工群体的分散性注定他们没有与资方协商的能力,而且他们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冒著失去工作的危险去与资方发生这种冲撞。
  

协商失败或不能协商,那么通常的顺序就是申请调节、仲裁或者在仲裁之后提起诉讼。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法律,按照《劳动法》规定,仲裁是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前提条件。而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就是如果发生劳动争议,打工者没能在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话,他连提请司法救济的权利都没有。
  

问题是,中国的劳动力市场目前是严重的买方市场。在民工与资方签下劳动合同的时候,可能就已经准备接受了一系列不平等的事实。就是说,拖欠工资超过60天这样的事情通常他们是可以忍受的。为什么跳楼这种事情都集中在岁末年初?那是因为他们此时最需要拿到工钱回家,而不是平时不存在拖欠。
  

我们的民工可能是世界上最善良的劳工,不到万般无奈他们不可能与资方“翻脸”去寻求社会力量的帮助。当我们漫不经心翻开报纸看到一行民工跳楼的新闻标题时,通常他们索要被侵犯的权益已经超过了申请劳动争议的有效时限。他们能依靠得上《劳动法》的保护吗?
  

假定你是一位不老实的民工,资方才拖欠了你一个月的工资你就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你身上必须有齐全的身份证件、暂住证和打工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等)。那么不管你最终是否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你必须做好有损失更大的心理准备:被解雇、因为不老实而难以找到下一份工作。至於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可以不计。
  

如果仲裁可以要回自己的那份工钱,那你或许还值得为此付出代价。但是,如果有一方不服仲裁结果或仲裁不予受理,那么就得转入到法院诉讼,但诉讼审理随便就可以耗去几个月到一年时间的审理,如果资方不服还可以在3个月内继续……
  

――你有钱请律师吗?
  

――当依靠法律武器维权的成本如此高昂的时候,有谁会依靠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如果我是一个素质足够高、懂得法律的民工,在我的工资被拖欠的时候,我当然会选择成本最低、可能是最有效的办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爬上高高的吊塔。
  

但是,跳楼在今天连眼球都吸引不了。
  

在民工跳楼的新闻不断出现以致它不再能刺激我们眼球的时候,我们还应当知道,在出现劳资纠纷的时候,很难在报纸中看到态度如何的地方政府,是不大可能有保护劳动者积极性的。从地方政府的角度而言,为繁荣一方经济,如何与资本更好地联姻才是他们最关注的事情,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本身就是一种吸引资本的手段。
  

而促成跳楼事件愈来愈多的另一方――资方,他们靠拖欠工资节约了大量的生产成本,其所支付的违法成本却少的可怜,最多补发工资,再加上一点不痛不痒的补偿或赔偿,或者根本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无良老板当然乐此不疲,拖欠复拖欠。
  

所以,维权成本的极其高昂,各部门的推委,合同的欠缺,时间的漫长、追回工资的希望之渺茫,搞不好还要遭致一顿暴打,这一切使民工在工资被拖欠后,绝望之举开始增多的原因。
  

而当跳楼的威胁和实际的行动都不能唤起老板的良心时,将来会怎样?想想真是不寒而栗。

2002年12月19日

搜狐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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