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人组织还是利益集团?

2002年08月22日

韩东方

7月4日,南方周末发表了题为"外来工自治组织初现浙江瑞安"的长篇报导。接>,7月10日的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评,赞扬浙江省瑞安市外来劳工自发组织起"外来劳工协会"保护自身权利的做法值得鼓励,就此,广东省总工会於7月11日便发出声明,题为《外来工成立自治组织违反工会法》。声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有悖於此而成立的任何其它职工社团组织都是非法的。

外来劳工自己组织起来维护自身权利属於非法,那麽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否象工会法第二条规定的那样,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了呢?答案是没有!

外资企业对工人的压榨――比30年代日本纱厂有过之

一直以来,广东外资企业工人不时打来电话反映老板压榨工人的问题。大约两个多月前,一位在某玩具厂工作的年仅19岁女工利用中午吃饭和休息的一个小时时间打来电话,讲述她们厂存在的许多问题。她说,厂里3000多工人,百分之70是女工,早晨7点半开始工作到中午12点,午饭后1点开始工作到下午5点半,5点半到6点半吃饭休息一个小时,然后从6点半开始加班,通常要到第二天凌晨1点,有些时候赶货,则要干到凌晨3点甚至通宵,就这样,第二天早晨7点半还得继续干。她说,每个月都得有一两次象这样连续两>天连>干。厂里规定,如果不加班就算旷工,而每个月累计旷工超过3次便要解雇,所以,工人们都不敢不加班。厂里还规定,工人进厂交50元押金,头两个月工资押在厂里,就这样没日没夜的干,到第3个月扣除伙食费外每月才能拿到不到400元。她还非常恐惧的告诉我,她们厂3月中旬有一次连续3天3夜加班后,一名四川籍男工第四天早晨便没有起来,同宿舍工友叫他起床时才发现他全身冰凉发黑已经死了。

这名女工问我有什麽办法能阻止老板继续这样压榨工人,她说,再这样干下去担心自己那天也可能就这麽一觉睡下去再也醒不来。我问这位女工厂里有没有工会,她说根本没听说过工会;我又问她工人们知不知道劳动法,她说听说过但没有看见过。於是,我建议她去找当地总工会,要求工会出面找老板为工人减少劳动时间,同时我建议这名工人,要求工会到厂里协助工人们组织工会。

广东省总工会――等老板同意了再来找工会

大约过了半个多月,这位女工又打来电话,给我讲述了她去工会投诉的经过。那天跟我通完电话后,她第二天中午便利用1小时吃饭休息时间来到区总工会,工会的人说中午休息,下午办公时间再来。她告诉那位工会干部,上班时间她们不能请假,那人回答说,没办法。第二天一早这名女工向组长请假不准,干脆旷工来找工会。本来以为旷工一个小时应该够了,但工会干部让她从8点等到10点半才开始接待。

对於这位女工投诉的劳动时间过长,那位工会干部只是表示会安排时间去厂里了解情况;女工又问工会是否会到厂里成立工会,工会干部郑重其事的拿出一本工会法,说,要想成立工会,你们必须先徵求老板同意,老板同意之后,在绝大多数工人愿意成立的情况下,再来找工会,工会便会去协助工人进行工会选举。 这名女工在电话里告诉我,她已经被厂里解雇了。她说,工会在一个星期后到厂里来了一趟,不过工作时间并没有减少,反而老板开始查是谁告的状。虽然没有查到她头上,但最后她实在忍受不了那麽长时间工作和满车间的油漆味儿,便决定辞职,不过老板却给她办理了解雇手续。厂里拒绝归还50元押金和一直扣>的两个月工资,就这样,在这家玩具厂干了6个半月,一总共只拿到一千块多一点儿。

这就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自己不愿代表工人利益,更不想组织工人成立工会维护合法权益,而当有工人自发的自己组织起来维护自身权利的时候,这个中华全国总工会不但不支持,反而却会从背后向已经组织起来的工人插刀。这样的组织不是工会,而是工贼团伙儿。

工会法保障的是全总的垄断地位而非工人组织工会权

广东省总工会在声明中提到工会法,就此,我们也来看看相关的法律是怎麽说的,也看看法律是否出了什麽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其它法律都不能违反宪法,这是搬弄法律必须明确的一个根本原则。宪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对於工人来说,这里的结社自由就是组织工会的自由,而这项权利应该依据工会法来实现。我们再来看工会法,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里有两层意思,首先是确定了工人组织工会权的原则,即,是自愿组织的而不是强迫的,而在这后面紧接>给出了一个限定条件,也就是,组织工会权只能在中华全国总工会里面。很明显,工会法保障的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垄断地位,而不是中国工人的组织工会权。

在工会法刚刚通过的时候,我们曾多次提出工会法的这一限制条款违反宪法的结社自由原则,应该修改。原因很简单,假如一个工人不喜欢中华全国总工会,无论全总有多好都不愿意加入,这麽一来的话,这个工人是不是就不能享有工会法规定的组织工会权了呢?如果是话,这名工人的组织工会权如何实现呢?而这些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又该由谁来代表和维护呢?

工会法剥夺了中国工人的组织工会权而非保障这一权利

当然,这还是假设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一个特别好的工会的前提下举的例子,现实中的全总又怎麽样呢、就拿广东的外资企业来说吧,来自内地省份的外来劳工们百分之九十以上每天工作12-15个小时,每周工作7天,远远超出了劳动法每个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的规定;很多工厂在生产中使用有毒化学品,而老板又不向工人提供任何防护设备,以致很多工人的健康受到永久伤害,这种情况在玩具厂和鞋厂尤其严重。工人中毒甚至累死在工作岗位上的事件在广东省发生的最多。单就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说,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下属的广东省总工会,并没有代表广东省外来劳工的权利。

基於上述现实,要是广东省的外来劳工们要是不愿意加入广东省总工会的话,按照现行工会法,他们也就不能依法享有"组织工会权"了,这部份工人的基本权益也就没人代表和维护了。工会法就是这样转了个弯儿,一方面把中国工人依法应该享有的结社权,即,组织工会权给剥夺了,另一方面,更把中国工人组织起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也剥夺了。所以,我们还要再次重申,现行工会法违宪,应该修改。

广东省总工会"只此一家"的强盗逻辑

让我们退一万步,不说修改工会法这麽遥远的事,先就我们国家的政治和法制的实际情况,更现实一点儿来看这个问题,广东省总工会指浙江省瑞安市外来劳工组织――外来工协会――维护自身权利违反工会法的说法也是无稽之谈。第一,瑞安市外来工协会并没有声称自己组织的是工会,所以,不受工会法的约束和保护;第二,外来工协会已经在当地民政局注册登记,是依据社团管理条例合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想用工会法钉死它,法律依据找错了。

那麽,为什麽广东省总工会要牵强附会的搬出并不适用的《工会法》,迫不及待的出手钉死浙江省瑞安的这个外来工自治组织呢?我们认为,一是因为它心虚,二是出於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下属组织当前的私利。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最大功劳――中国工人变成了"温水里的青蛙"1950年6月通过第一部工会法,1992年4月第一次修改,2001年10月又一次修改,工会法经过这两次修改,都保留了有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垄断地位的条款。按照现行工会法,中国工人要想组织工会只能在中华全国总工会里面进行,而且,就算是在中华全国总工会里面,工人也不能自己提出来成立工会,而要等到上级工会来替你组织。因为,工人自己提出来组织工会的话,跟老板和政府不一致的机会就大些,而由上级工会到企业来设立工会,则能保证工会在企业领导?党和政府的绝对控制之下。

工会法确定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垄断地位,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又在程序上保证了每个脱产工会主席都是上级任命而不是由工人推举产生,这就保证了工人不能介入真正的工会事务,即争取工人权利的事务。这种安排成功的使中国工人对工会失去了信心和兴趣,党和政府以及企业领导人和老板们的目的也就达到了,即,工人永远会处在一种不认同工会的一盘散沙任人宰割状态,这也就是我们中国工人的现实状态。

由此可见,用工会法确立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垄断地位,其真正用心是把中国工人成为温水里的青蛙,失去团结组织工会抗争的意识,在温水中慢慢死去而不知不觉。

一个制造"工贼"的有效制度

为了保证工会人员,尤其是脱产工会人员,对党政和企业领导人以及老板们的绝对忠诚,除最基层的不脱产车间工会委员外,各级工会的所有人员,都被纳入党政体制或企业管理体制内,他们被制作成了与工人利益完全无关的名副其实的工会官僚,说难听一点儿就是工贼。

这话不好听,尤其是对工会体系里那些好心人来说,听起来更刺耳,但不幸的是这却是事实。就算你是一个善良人,对工人的痛苦有极强的同情心,但是,作为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会干部,只要你捧>的还是党和政府或者企业领导或老板赐给你的饭碗,你就绝不能也不会为了普通工人的权利而与欺压工人的企业领导和老板以及党政官员们争执。

人是脆弱的,尤其是在当前这种形势下,饭碗不多,可等饭碗的人却多的是,有哪个捧>工会官僚金饭碗的人会在这个时候为了工人的权利拿自己的饭碗冒险呢?如果我们以是否能真正义无反顾的为工人争取权利作为区分工人代表和工贼的标准的话,中华全国总工会里的干部,有几个够得上工人代表呢?试问,作为工会领导人,以工人代表自居,受到工会法的特殊保护,却不愿意或不敢为工人说话,这不是工贼又能是什麽呢?再者说,中华全国总工会里面事事都站在企业领导和老板以及党政一边欺压工人的干部,绝不是少数。

赶走"工贼"要靠中国工人自己

要麽就不要从事工运,要从事工运就必须代表工人,无论你有千条理由,为求自保也好,无可奈何也好,要养家糊口也好,在工运里面却不代表工人利益的就是工贼。就更不用说出卖工人利益了。工运会有意识形态之争,但代表还是不代表工人利益,工贼和工人运代表之间绝对没有灰色地带。

现在再看浙江省瑞安市外来工协会注册登记成立后,广东省总工会发表声明,指"任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外的职工组织都是非法的"。这一做法,就不奇怪了。因为,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会干部们的工作,本来就不是为了组织工人,而是为了让工人组织不起来。这些人有足够的手段阻止工人组织,但却绝对不懂怎样去组织工人,也不想学,没必要学。反而他们心里会盘算,一旦工人自己组织起来,便会感受到组织抗争的重要性,而一旦工人觉醒到这一步,中华全国总工会也就不推自倒了。要真到了这地步,自己的饭碗不就没了吗?其实,谁又在乎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一个组织倒不倒呢?对於这些工会官僚(或工贼)来说,现在最重要的是,万一这个组织倒了,自己的饭碗怎麽办!因为,他们虽然不会组织工人,但他们又比谁都更明白,当工人自己组织起来的时候,工会需要的是代表而不再是寄生□。这些工人代表将会从工人抗争中产生出来,到那时候,那些曾经在工人后背插刀又不懂代表工人的原工会官僚,恐怕连生计都维持不了。

如果我们期望那些已经捧上中华全国总工会金饭碗的工会官僚们,会真心诚意的把中华全国总工会改造成一个代表工人的工会,无疑是与虎谋皮。那麽,诺大个中国,什麽人才有真心和实意去改造这个中华全国总工会,把它改造成争取和维护工人权利,代表工人利益的真正工会组织呢?当然只有中国工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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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工通讯
200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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