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B 给中央政府与全总工会关於煤矿安全生产的信

2010年11月30日
致:中华全国总工会  乔传秀 副主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局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陈竺 部长

  尊敬的乔副主席、骆局长、陈部长:

  我是韩东方,现任“中国劳工通讯”主任。中国劳工通讯是在香港注册的非政府组织,多年来一直致力於协助全国各地劳动者争取和维护合法权益。就我国煤矿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中国劳工通讯在多年诉讼实践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曾经提出过一些符合我国国情、切实可行的建议,并通过研究报告的形式发表(有关报告附后)。对於近年来各地煤矿行业尘肺病的急剧上升、安全事故同比增长等问题,我们再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治理煤矿职业安全卫生环境的建议。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2010年11月9日对媒体表示,2009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18128例,同比上升32%,其中煤炭行业是新发职业病最多的行业,占到总数的 41.38%;全部新发职业病中尘肺病达14495例,占总数的79.96%;煤矿行业每年尘肺病死亡病例已超过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2倍。另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2010年6月30日提供的数据,截至6月27日,今年以来全国各类煤矿共发生事故617起、死亡1192人,死亡人数同比上升6.7%,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不同程度上升。

  我们认为,中央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我国煤矿日趋恶化的安全生产问题是重视的,而且也一直在尝试采取各种措施予以解决。但是,日趋严峻的现实却告诉我们,这些措施并没有有效地抑制煤矿事故的发生。就在2010年10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后不到10天,10月16日,河南平禹煤电有限公司四矿便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7人死亡。事实说明,即使将“问责”、“罚款”和“关闭”升级为煤矿企业领导的“陪葬制度”,除了在事故遇难者名单中,有可能添加上一些煤矿企业领导的名字之外,日趋失控的煤矿重大安全事故和尘肺病危害,并不会因此而发生逆转。

  我们理解,强迫煤矿企业领导进入不安全矿井的“陪葬制度”,本意是要迫使他们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但是,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无论是矿工还是煤矿领导,每个生命的消逝,对於他们的家庭和亲人造成的伤害都是难以弥合的。现实中,理性地检讨现存制度的缺陷,下决心重建煤矿安全生产和卫生监督制度,的确是既费力又艰难,但却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而一昧非理性地以毒攻毒,就算是有几条煤矿企业领导者的命被强制性“陪葬”进去,对於煤矿安全生产卫生状况的长远改善,所能产生的效果也是极其有限的。

  因此,我们认为,我国现有的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是一套 “自上而下”、“由外向内”的封闭制度。这一制度设计的致命缺陷,是将整治煤矿安全生产秩序的希望全部寄托於管理者的“自觉”与“自愿”,以及假设政府的监管力度可以无限扩张之上,从而完全忽视了矿工们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在这套制度中,健康以至生命受到直接威胁的矿工,仅仅被视为安全生产的被监督对像或者潜在的违章者。换句话说,矿工作为安全生产事故潜在的受害人,他们对安全生产的主动监督作用根本发挥不出来。

  在今后一段很长的时期内,煤炭仍然是我国经济发展所需的主要能源,这是不可否认的现实。但是,在我们这个经济发展如此迅猛的国家里,矿工绝不应再被视为经济增长的工具;矿工的生命和健康也不应继续作为发展的代价。煤要生产,矿工的生命和健康更要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不但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目标,损及政府公信力,使建立和谐社会成为一句空话,更重要的是,将打碎数百万家庭的幸福和完整。

  我们认为,只有建立一种长效的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督机制,才能真正抑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这个监督机制的主体必须是矿工。在煤矿中,只有矿工才最关心自己的健康与生命,他们对煤矿安全卫生的监督动机,与官员和矿主不同,既不是为了职务的升迁,也不是害怕被罚款,更不是担心被撤职,他们参与的动机既简单又原始,那就是保命!

  其实,迫使煤矿企业领导下井的“陪葬制度”,本意也是为了激发他们的保命动机,从而使他们重视煤矿生产的安全。但是,相对於一线矿工来说,煤矿企业的领导者毕竟属於少数。同样利用“保命”的动机,如果把重点放在矿工身上,能够调动起来的便是数百万一线矿工的“保命”积极性。

  因此,在监督机制的设计上,政府和工会必须彻底转变观念,必须从目前“自上而下”、“由外向内”完全寄望於矿主“自觉”和政府监管的模式中走出来,将矿工定位为改善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主体,将数百万一直被视为潜在违章者的矿工,转变为保障安全生产的主动参与者。

  我们认为,政府应当尽快调整煤矿安全卫生监管的基本理念,把工人的生命与健康放在第一位,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过程,还是政策和措施的实施,都要强调和体现一线矿工为主体的理念,并使之成为煤矿安全卫生制度的核心与基础。

  另外,政府也应该算一笔简单的财政账,矿工参与对煤矿安全卫生的监督,只需很少的辅助性费用,与扩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增加监管人员相比,政府所需的资金投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监督的效果却会有天壤之别。

  基於上述分析,中国劳工通讯对我国煤矿安全卫生制度的调整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颁布行政规章,在所有煤矿企业建立矿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督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应当通过基层工会予以落实。这个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由一线矿工担任,并由矿工选举产生,委员会在煤矿工会领导下工作,并受到《工会法》的保护。委员会应与煤矿管理方共同制定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确定安全防护设备的购买和安装标准,并定期检查井下、井上安全设施的运转情况。委员会应定期开会,评估本矿总体的安全卫生情况,列出安全卫生隐患,并向煤矿管理方提出改善的要求。委员会还应与煤矿管理方建立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会议制度,定期就委员会对安全卫生的评估与管理方沟通,并协商拟出改善方案,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应当推动在煤矿确立集体谈判制度。无论是国有煤矿还是私营煤矿,都应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工会的主持下,由工人选举产生集体谈判代表,这些代表应来自井上、井下各类工种,要负责就本矿各类工种的工资水平、加班费标准,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时间,劳动条件、职业安全、职业卫生等事项,代表工人与矿方举行定期的集体谈判,达成并签署集体合同。集体谈判可以每一到三年举行一次,如在两届谈判期间发生情况变化,导致原集体合同所涉及的内容需要修改,则矿方或工会均可提出要求举行临时集体谈判,修改集体合同条款。

  中国劳工通讯真诚地希望,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能够从根本上改变煤矿安全卫生的治理思路,使我国的煤炭生产从此走上一条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可持续发展之路。


韩东方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九日

电话:00852-27802187
传真:00852-2359-4324
电子邮件:clb@clb.org.hk
通信地址:香港中央邮政信箱11362号


附:中国劳工通讯有关研究报告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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