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工人权利实现的前提在于充分地主张权利

2011年08月09日
文/中工网评论员:赵永智

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沈阳市社会经济调查局连续3年半对一线职工收入跟踪调查结果表明:沈阳市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职工年工资增长率是未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职工年工资增长率的两倍左右。具体情况是:2009年和2010年,“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工资同比增长13.1%和13.3%,“未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工资同比增长仅为5.1%和6%.这组数字客观地回答了“签订集体合同与不签订集体合同对企业职工收入有没有影响、有多大影响”的问题。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集体合同中,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实践证明,以集体合同为载体实现以组织的力量与资本相抗衡,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选择。
   
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既是法律制度,也是由工会自身性质、基本职责以及职工群众的要求决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因此,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不仅顺理成章,而且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落实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实践在《劳动法》颁布以来的十多年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94年底,全总抓住《劳动法》颁布的契机,及时提出了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要求各级工会把签订集体合同作为工会工作的关键和突破口。去年7月,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明确提出了“两个普遍”的目标,要求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从而为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确定了新的目标。
   
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重要的就是在工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上,改变由企业单方决定的状况,使职工权益问题由劳资双方共同决定成为一种制度安排,从而理性地找到双方利益平衡点,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上发挥得更直接、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法制化。为此,工会要主动从源头上参与,以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切入点。用集体合同来规范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在集体合同续签、修订和变更后,及时帮助职工与企业协商修订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要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各地工会做了很多扎实有效的努力。近年来,沈阳市总工会成功推动沃尔玛、肯德基等知名外企签订集体合同,赢得良好社会声誉。这些集体合同的签订,多经过长时间艰难的利益博弈。
   
通常,企业很难自愿、主动地开展工资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一些企业尽管利润大幅增长,但却不肯让利于职工,甚至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酬。让资本最终低下高昂的头颅,愿意就职工工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协商,工会组织的作用至关重要。期间,沈阳市各级工会不仅积极推动,而且亲自出面向一些重点企业发出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应该说,这种博弈是建设性的,最终收到了双赢甚至多赢的效果。
   
权利实现的前提在于充分地主张权利。专业部门的调查结果,让沈阳工会干部看到了自己工作的价值,让广大职工得到了真正的实惠,更让全社会看到了大力推进“两个普遍”带来的可喜成效。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进程中,工会组织应该更加积极地主张权利。我们期待更多的企业接受职工的主张,接受工会的主张,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期待集体合同制度走得更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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